W300_pocket-wifi-brazil

巴西 Wi-Fi 網路分享器

☆ 巴西WIFI分享器,抵達當地即可使用
☆ 每日500MB高速流量,之後2G吃到飽,不用擔心流量超用收費

 

缺貨中暫時無法購買

適用國家

巴西

產品說明

  • 採用巴西前三大電信公司 Claro 訊號  (可前往 此網頁 輸入要前往的地址來查看訊號)
  • 每日約 500MB 高速流量,之後降速為512kbps網速吃到飽,隔天即會恢復高速流量。
  • 最多可分享給 5台裝置使用 (會建議不要分享超過3台裝置,以避免連線過慢)

    *分享器的方案週期以台灣時間計算,再請留意各地時差。

租借費用

  • 計費期間:從出國日當日起,至回國日當日止(以天計算)
  • 每日租金 230元,最低租期為4天

租借流程

  • 取件: 將會您出國日期的前一日,宅急便送達給您 (運費90元)
  • 還件: 請您於回國日的隔日下午5點前,使用7-11經濟宅急便寄回 (95元,需請自付寄回運費)        
    若回國當日為上班日,也可於下午6點前,前來CT辦公室歸還 (台北國父紀念館站附近) 
    延遲歸還費用 每日為 租金*兩倍計算 。

其他注意事項

  • 電信公司實際連線穩定度、連線速度以及涵蓋範圍須看使用當地基地台市郊區涵蓋情況。
  • 押金與人為損壞賠償
    押金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將於商品歸還確認後退還。
    行動分享器 機器本體    4,000 元    
    SIM卡遺失或拆開    1,000元    
    硬殼包    200元    
    充電器    300元    
    USB線    100元  

分享器租用條款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務必詳細閱讀下列約定條款; 當您使用上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訊設備及其附屬品租賃服務時,均視為已閱讀、知悉並同意本條款的所有約定,且同意上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下述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如您不同意以下約定,請勿申請相關服務。

通信設備之管理及遺失毀損賠償辦法
1.  申請人應遵照指定之使用方法,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管理通信設備
2. 本公司交付通訊設備予申請人時,申請人應立即檢查有無外觀或效用上瑕疵, 如有瑕疵,應立即通知本公司。申請 
    人未於使用期間洽詢或告知本公司者,仍應支付使用費,並且同意承擔所有保管責任。
3. 申請人遇有通信設備遺失、毀損或遭竊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上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事由為何,於通報日之
    前,租金均仍由申請人支付。
4. 前項情形,除該事由可歸責於上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否則申請人應依支付上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表規定之費用
    (含停業損失)

項目及賠償金額    

行動分享器 機器本體    4,000 元    
SIM卡遺失或拆開    1,000元    
硬殼包    200元    
充電器    300元    
USB線    100元  

   

5. 本公司得向申請人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出信用卡擔保; 保證金於通訊設備歸還後,將與逾期罰款、使用 費及賠償金相
    抵計算後退還。
6. 申請人最遲應於租期末日之翌日歸還租用產品(歸還日期以國內郵戳或托運日期為憑),否則以逾期計算,逾期費用將從逾期日開始繼續計算,以每日租金乘以逾期天數計算,直至歸還為止。如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導致逾期歸還者(如班機遲延、遇天災等),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向本公司說明,經本公司審核許可者,得免計逾期罰金。
7. 若出國三日以內(含出國日期當日)才取消訂單,將收取預約取消費與宅配費用,費用為三日租金,若計畫變更建議提   早告知本公司。
8. Fair Usage Policy(國際數據通信公平利用政策)
產品使用國家地區一般均有高速網路流量限制(已公告於上高資訊有限公司網站上的產品說明頁面,並將隨時更新),申請人如因長時間觀看諸如網路電視、視訊、下載大流量檔案、網路遊戲等,造成無法上網或上網速度變慢,不得主張退費或損害賠償。
9. 使用者若在國外使用上遇到機器或通訊上的任何問題,請直接與上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聯繫。未於使用期間洽詢或告知本公司者,仍應支付使用費,不得主張退回部分租金或折扣抵免。
10. 申請人不得於通訊設備上加裝其他機械、附屬品等,亦不得從事改造、拆解、損壞通訊設備,或其他影響通訊設備功能、外觀、效用、品質、價值及任何異於本公司設定之行為。
11. 本公司所提供之通訊設備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式,於提供數位通訊服務之國家或地區內使用。另使用通訊設備並無法進行語音通話。
12. 本公司提供之通訊設備,因實際使用之地點及當地電信公司之因素,可能有訊號微弱或無法使用之情形,惟申請人依約應負擔之費用無法主張減免或折扣。
13. 申請人不得將通訊設備轉租、轉讓、質押於第三人或供第三人作擔保標的等侵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
14. 申請人不得擅自拆解SIM卡。
15. 因前三項等可歸責於申請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事由而損害本公司權益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推託卸責,並應全額支付本公司要求之賠償金額,如因此損害第三人權益時,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6. 因本公司故意或過失而生通訊問題,致申請人無法依原定目的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應於本服務條款範圍內免除使用費,惟對於申請人另行替代通訊方式之擔保及費用等,逾越本服務條款範圍之衍生損害,須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找不到想要的答案? 詢問此商品